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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规定158号(北京市医疗保险规定)

2024-01-05 15: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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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5 15: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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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现行规定,患有慢性病的参保职工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的量,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方便慢性病患者治疗,并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但现实情况下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按规定,一次开药量不超过一个月,下次取药需在这个月的时间点之前的1至2日,如果患慢性病的参保职工因工外出或探亲,在离开本市前尚未到达下次取药时间,在异地不能按急诊就医购买慢性病所需药物的,回京后,医药费就要由本人支付了。委员建议,放宽两月之间的取药时点,由现在的提前1至2天延长至4至5天取次月药量。另外,患慢性病的参保职工出差、探亲期间可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到期就医取药,回京后凭诊断证明书及药费单据无论是否急诊就医均可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2、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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