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吴良述律师,吴良述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不是。
2、除司法解释以外,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有一些审判指导性文件出台,一般称为司法性文件。
3、司法性文件从性质上来说,不是司法解释,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不能直接引用与法律、行政法规等并列作为裁判依据。
4、法条链接: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5、(七)民事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问题。
6、第五,司法性文件的引用问题。
7、除司法解释以外,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有一些审判指导性文件出台,一般称为司法性文件。
8、司法性文件从性质上来说,不是司法解释,但有的对审判工作又具有指导作用,是否可以援引,并没有明确的说法。
9、特别是1997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形式不明确时,一般都统称为司法解释。
10、我们认为,司法性文件不是司法解释,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不能直接引用与法律、行政法规等并列作为裁判依据,但可以在说理部分引用作为说理依据。
11、至于1997年以前的司法性文件,一般作为司法解释对待,可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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