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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2、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二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5、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6、【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免税项目的范围,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7、(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9、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第十条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同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10、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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